一、依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5年8月17日桃選一字第1150001043號及中央選舉委員會115年8月12日中選務字第1150023938號函函辦理。
二、自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起,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定期選舉,參加選務工作人員業經行政院同意准予補假2日。